预算编制的定义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定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办法和程序进行。对此,我国《预算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预算编制的原则1、坚持量入为出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根据收入和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做到量力而行,收支平衡。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收支计划积极稳妥,堵绝瞒报、虚报的现象。
3、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实施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
4、坚持部门预算的原则。部门预算作为一个单位的总预算,是涵盖单位的所有资金的收支预算,既包括本级预算又包括其下属单位预算,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经费预算。
5、坚持零基预算的原则。人员经费按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部门分类分档的定额核定,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
6、坚持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的原则。部门支出预算确定以后,除突发性事件和政策性因素增加的必不可少开支,并经财政审核后报市人大批准调整预算外,其它支出项目当年财政不予追加,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考虑。
预算编制的程序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两上两下”,即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程序。
1、每年下半年(6月或8月)由财政向各部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具体说明预算编制的有关事项。
2、按照一个部门对财政一个处室的原则,各部门在7月或9月底前将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含基层单位预算)上报财政主管处室。
3、财政主管处室按资金性质(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离退休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办案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城市维护费等专项支出),将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分送各业务处室进行初审;业务处室审定后,报主管处室统一编制部门预算。
4、10月底前财政将汇总后的分预算科目、分部门的预算报市政府综合平衡。
5、11月底前财政向各部门下达收支预算控制总额。
6、12月中旬各部门(含基层单位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计划报财政部门。
7、财政将汇总的预算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市委审定,形成的政府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经人大批准的预算由财政向各部门(含基层单位预算)批复下达。
预算编制标准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实行“大收大支”的预算收支总额控制制度。
1、收入预算
(1)预算内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全年的GDP目标进行编制。
(2)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次年的业务工作量、收费项目和标准、实际增减因素进行测算。
(3)经营收入根据年底确定的次年经营指标进行测算。
(4)其他类型的资金(如罚没收入、捐赠收入、往来收入等)按历年经验数据进行测算。
2、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和国家确定的工资、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数额测算。
(2)公务费用,根据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费用按实测算。
(3)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根据单位业务特点,按年初计划的业务项目测算编制。
(4)会议费,按单位会议计划,根据会议次数、规模、人数、天数测算。
(5)修缮费和基建费用,按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测算,对年初未列入的作为备选的项目,根据年中实际执行情况分轻重缓急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