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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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代办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我国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商标事宜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要委托在注册国有住所的人或开业律师代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务;在其本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虽未规定要通过代理,但这些国家的企业习惯上还是要找一个律师代办。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选择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好处:商标代理人能够以专业角度查询并分析,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成功率。

商标百问百答商标代理是怎么回事?

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而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员。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有哪些?

商标的构成要素,应依法律规定,不能自由选取。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吸收了TRIPS协定,对商标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993年商标法仅承认"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这次修改将颜色以及三维标志纳入商标构成要素中,扩大了保护的范围。但是,少数国家承认的音像、气味等等非形象商标,我国不加保护。

什么是商标权争议?

商标争议是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之争,是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

商标争议的条件有哪些?

商标争议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

申请人不得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商标争议裁定。

新中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

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商标注册核转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在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商标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由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换 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特别是1987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

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截至1995年底,中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标代理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

商标代理体制向社会开放1998年以前,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机构没有真正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缺少自主权,经营机制相对僵化,部分商标代理人的素质不够高,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商标工作的需求。

另一方面,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有能力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和工商系统外的一些单位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制约了中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

为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经过大量缜密的调查研究,于1999年12月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新世纪中国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全面开放,二是严格管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中国商标代理行业已向社会全面开放。国家工商局陆续批准了一批社会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截至2000年8月,中国商标代理机构的总数达到151家,其中工商系统外的机构61家。

第一次面向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也于2000年9月举行。

至此,一个统一的、开放的、高效的、充满生机活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代理体制已基本形成。近年来据统计,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申请件已占到每年商标总申请量的3/4,商标代理行业为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商标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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