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谳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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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件的官员不得越级行使审判权。除有上请制度给官僚贵族以法律特权外,遇有疑案不能决者,也应逐级上报请示,即“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译: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廷尉仍难决断,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条文,报请皇帝裁决。

这就是汉朝开始确立的“奏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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