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僮长。张斐以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接着,又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含义,弥补了条目的疏漏,并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明确化、严密化。《隋书·经籍志二》记载有张斐《汉晋律序注》1卷、《杂律解》21卷,但皆已失传。
不过,《晋书·刑法志》摘引了张斐所上“进律表”的部分内容,其中对立法原则、律文适用等作了说明,并对故、失、谩、诈、不敬、斗、戏、贼、过失、不道、恶逆、戕、造意、谋、率、强、略、群、盗、赃等20个法律术语作出了解释,其中不少解释是非常准确、精辟的。如“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之盗”等。显然,注释者注意到,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行为的主观动机的状态是有区别的。对其作出准确的界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都很有现实意义,对于中国古代注释法学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后来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的疏议,更是从中受到启发。
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进律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它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法学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法理学思想,又对许多法律术语作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不可多得的保贵材料,也是张斐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张斐生活的魏晋时代,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有了许多实质性变化,与此同时,封建法律思想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西汉时,由于董仲舒新儒学的建立和汉武帝采取“独尊儒术”的思想方针,法学的发展被烦琐的儒家经学所阻碍,成为经学的附庸。随着东汉末年分裂局面的形成,在残酷的阶级斗争现实中,人们逐渐抛弃了空谈德礼的谶纬经学,开始了对现实问题的再认识再研究。在思想领域中,打破了西汉以来儒家的独尊地位,儒、道、名、法各家思想又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人们不再偏执地迷信纲常名教,而更加重视对“刑名之本”的研究。这一时期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法律注释、法理解释的律学家,他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精神,对法律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法律名词概念的定义作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使以往长期混乱不清的名词术语的内函得到了确定,使它们之间的界线更加分明,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张斐就是当时著名法学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