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不应当被注册的商标,应依法撤销的状况。
1.注册不当主要是指:
(1)以欺骗手段或违反法律程序注册的商标;
(2)属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标;
(3)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或不具有区别作用的商标;
(4)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册的商标;
(5)其他注册不当的商标。
2.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情况:
2-1.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对于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撤销决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复审的,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产生法律效力,该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2-2.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撤销裁定。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因注册不当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商标注册证》作废。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注册不当被撤销的商标,其自始的注册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承认这种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