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1983年,地址:濮阳市人民路政府综合办公楼
组织领导全区的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中的不当事项,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依法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
2、区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区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接受财政拨款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3、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4、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
5、区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行政事业单位有经济责任的正、负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6、区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开工前和竣工决算审计。
7、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优抚救济费,救灾、扶贫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
8、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审计事项。
(二)对与区财政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审计调查。
(三)对区属各部门和企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受理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来信来访和举报。
(五)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审计依据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审计工作程序及时限
(一)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要在实施审计3日前,由审计组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在向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交回我局,逾期未予交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的意见。
(四)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我局要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决定送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如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必须向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说明其原因。
(五)审计复议。被审单位如对我局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15日内向市审计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结论公开。我局将把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查处意见通过文件形式发给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
五、审计缴款公开。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收缴的资金,由被审单位直接缴区财政局。
六、审计人员工作纪律
(一)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事项时,与被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审计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审计人员在其执行公务时,不准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文明执法、文明办公、文明服务、文明举止,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