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或服务(SIMILAR GOODS OR SERVICES)
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种强调客观标准,即只依据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有关的因素诸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及一般销售渠道进行认定;
另一种强调主观标准,即如果两个商品使用同一商标有可能被顾客认为来自同一个产源,即可认定类似。
实际操作时通常是两种标准混合使用,如欧共体法院虽然认为商品或服务的类似问题需要结合混淆的可能来考虑,并确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应纳入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认定,但仍然强调即使在先商标非常显著,仍有必要分析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并将需要考虑的因素归纳为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最终用户、使用方法以及相互间是否竞争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