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剂系指药材用水或其他溶剂,采用适宜方法提取、纯化、浓缩制成的内服液体制剂(单剂量灌装者也可称“口服液”)。 合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一、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洗净,适当加工成片、段或粗粉,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提取,纯化,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含有挥发性成分的药材宜先提取挥发性成分,再与余药共同煎煮。二、合剂应在清洁避菌的环境中配制,及时灌装于无菌的洁净干燥容器中。三、合剂中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制品的稳定性,应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必要时亦可加入适量的乙醇。四、合剂若加蔗糖作为附加剂,除另有规定外,其含蔗糖量不高于20%(g/ml)。五、除另有规定外,合剂应澄清。不得有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六、一般应制定相对密度、pH值等检查项目。七、合剂应密封,置阴凉处贮藏。在贮藏期间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装量】单剂量灌装的应作装量检查。检查方法:取供试品5支,将内容物分别倒入经校正的干燥量筒内,在室温下检视,每支装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少于标示装量的不得多于1支,并不得少于标示装量的95%。 合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检查,应符合规定。【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检查,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