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一项特色,即:
第三人得提出商标注册异议,除可向指定国请求撤销外,还可利用本制度,请求国际注册之概括撤销。
国际注册之申请人,得将国际注册变更为国内注册变更为国内注册时之申请日,须满足以下条件:
1溯及国际注册日於国际注册撤销日起3个月内变更为国内申请
2为同一商标
3更国内申请之指定商品及服务,须为指定国际注册之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范围内。
<附>国际注册申请之从属性:
自国际注册日起5年期满之前,在本国之基础申请有被驳回,或基础注册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国际注册亦予以取消.国际注册名义人得将各指定国之国际注册申请,变更为国内申请,以作为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