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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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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一项特色,即:

第三人得提出商标注册异议,除可向指定国请求撤销外,还可利用本制度,请求国际注册之概括撤销。

国际注册之申请人,得将国际注册变更为国内注册变更为国内注册时之申请日,须满足以下条件:

1溯及国际注册日於国际注册撤销日起3个月内变更为国内申请

2为同一商标

3更国内申请之指定商品及服务,须为指定国际注册之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范围内。

<附>国际注册申请之从属性:

自国际注册日起5年期满之前,在本国之基础申请有被驳回,或基础注册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国际注册亦予以取消.国际注册名义人得将各指定国之国际注册申请,变更为国内申请,以作为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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