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制按照军衔区别军人等级的制度。军衔制产生于15-16世纪的西欧国家,到17-18世纪,相继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在现代,军衔制成为世界上大多国家军队的重要制度之一。实行军衔制,有利于军队正规化建设,有利于诸兵种协同作战,也便于国际交往。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1965年取消,1988年起,实行新的军衔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1955年——1965年
元帅
大元帅(并未授予)
元帅(10人,参看“十大元帅”)
将军
大将(10人,参看“十大大将”)
上将(57人)
中将(177人)
少将(1360人)
校官
大校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
大尉
上尉
中尉
少尉
准尉(增设,一般授予副排级干部)
士官
上士
中士
下士
士兵
上等兵
列兵
1989年施行的军衔制上将
中将(集团军的军长,和各个大军区的司令,政委)
少将(一般为集团军的副军长)
校官
大校(一般是师级干部比如:师长,师政委)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
大尉
上尉
中尉
少尉
准尉(增设,一般授予副排级干部)
士官
一级士官
二级士官
三级士官
四级士官
五级士官
六级士官
士兵
上等兵
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