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实施近10年来最严厉的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Sarbanes-Oxley(塞班斯法案)。该法案规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财务报告予以保证,以确保其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它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包括一份内控报告,并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控制流程负有完全责任;此外,财务报告中必须附有其内控体系和相应流程有效性的年度评估。塞班斯法案对违规企业的高管做出了轻则罚款、重则牢狱的惩罚规定。它的出台意味着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仅要保证其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还要保证内控系统能通过相关审计。
《塞班斯法案》最关键的一点是404款,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出具一份由独立董事签署的代表董事会的报告,说明该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其它重要管理方面主要弊端在哪里。《塞班斯法案》同时还要求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每年上市公司必须出具一份自我披露弱点的报告,外部审计师还要独立再出一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