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一)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上出于过失;(三)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改正而拒绝改正;(四)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法规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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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一)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上出于过失;(三)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改正而拒绝改正;(四)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法规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