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进行;或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和应用程序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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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进行;或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和应用程序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