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运动以后英国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
1601年英王室通过了一个新法案:《济贫法》。
其主要内容是:
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为来源给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
通过各教会的教区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的孤儿学工。
济贫法所体现的进步:
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介入福利领域,干预贫困问题,从而部分地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摆脱狭隘的地域性,开始走向社会化、国家化。
济贫法的局限:
对贫困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
政策和应对措施的局限。
18世纪后半期,英国进入了产业革命阶段,议会于1782年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扩大了济贫面,对教区收容院以外的贫困者给予救济。此法案使政府财政支出增大。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的修正案,即为后人称之为“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对申请救济的贫困者要进行严格分类和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