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职务简称撤职,指解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乱纪,不适宜担任现行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职。撤消职务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政府秘书长、厅长等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