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职称的一种,居主任医师之下,主治医师之上,为副高级职称。一般,也简称为“主任”,患者均以此为尊称。一般冠以姓氏,例如:李主任。
医院中,需与“科主任”相区分。
科主任,是指医院某科室的行政主任,并非指职称;
而副主任医师是职称名,其级别相当于医学院校的副教授。
部分副主任医师,同时也被评为“副教授”或“教授”职称,承担一定的科研与教学任务。
【副主任医师职责】
l 、在科主任领导下,把好本科或本专业专科的质量关。指导下级医师的诊断、处理、手术和其他技术操作,帮助解决难题,提高下级医师的诊治和操作平。若长期不能承担相应的指导任务,即不能再任相应的职务。
2 、负责门诊、病房、出诊、会诊、值班、查体等医疗任务。亲自参加或主持对危重患者的抢救。主任医师和担任科主任或业务副主任的副主任医师,每月至少查房或重点查房一次,并随时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问题,指导病房医疗工作的改进。
3 、督促下级医师贯彻包括处方、入院、分科、会诊、医嘱、病案书写、医疗统计、首诊负责、传染病报告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本人在这些方面应成为下级医师的楷模。
4 、决定疑难病例的转诊。充分利用本院现有的设备和技术力量,尽量把病人留在本院解决。做到该转的坚决转,不该转的坚决不转,不转院的尽量把他的病治好。
5 、从事并指导本科或本专业专科的临床研究。本人每年至少完成一篇 ( 部 ) 有质量的论文 ( 著作 ) 和一篇译文。
7 、在本院医生较少的情况下,要兼做一部分下级医师的工作。
【晋升副主任医师的条件】
晋升副主任医师,每年需要的申报材料都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申报所需的材料为:
1、学历或学位证书、中级职称证书(满五年)。
2、执业医师证书。
3、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聘书。
4、职称外语合格证书(高级)。职称计算机培训合格证书(高级)。
5、业绩成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任中级职称以来的不同年度的三份病案)。
6、在ISSN、CN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7、要通过副高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组织考核)。
8、继续教育证书。
9、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 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 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4. 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 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 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 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 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 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 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 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