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11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防卫权,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影响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质辫的事实材料。它是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主要适用于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许可决定。这一规则本身不仅包含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而且也包含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许可决定只能根据行政案卷中记载的经过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为依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尤其是听证结束以后行政许可机关调查搜集的证据)作为根据的规则。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机关不能在听证以外接纳证据,否则,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二)...(三)..(四)...(五)...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请注意法条:“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这就是案卷排他,意思就根据案卷(笔录)作出决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3、举个不是案卷排他的例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不列出条文,大概意义是说处罚听证后要形成笔录,但不一定按笔录内容作出处罚也可以根据其他调查结果作出处罚,也就是说“案卷”在行政处罚法中不具有派他的效力。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