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曲棍球协会,简称“中国曲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Hockey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协会的宗旨和职责:
团结全国曲棍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的曲棍球运动,促进全国曲棍球队伍的精神文明的建设;推动曲棍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曲棍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际曲棍球联合和亚洲曲棍球联合会的联系和交流。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曲棍球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有关曲棍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负责协调、组织曲棍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曲棍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中国曲棍球协会的工作目标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曲棍球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亚洲和世界曲棍球运动的发展。中国曲棍球协会成立时间:1981年5月11日。
中国曲棍球协会领导成员和单项委员会名单:
顾 问:洪 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顾秀莲(全国妇联常务主席)
主 席:胡建国(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主任)
副主席:田鸿章(甘肃体育局局长)
王胜扬(上海闵行区长)
李高潮(北京奥组委体育部)
张 剑(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副司长)
潘志琛(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副司长)
温 文(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
牛德成(北京市体育局副局长)
古洪增(天津市体育局副局长)
李鹏志(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
刘 践(四川省体育局副局长)
潘守刚(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杜兆才(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副主任)
王涪铎(广东省体育机关党委副书记)
吴振绵(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特邀副主席:李小平(江苏常州市外经贸局局长)
秘书长:杨 超(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曲棍球部部长)
司 库:赵晓宇(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曲棍球部副部长)
副秘书长:海 线(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曲棍球部)
崔伟红(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
王 彤(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垒球部)
委 员:郭英洲、赵继和、王庆森、王道勋、何藏真、王世杰、
刘晓青、陈金其、常州体育局1人
竞赛、裁判委员会:
主 任:孙成敏
副主任:金宝林、藏 跃
教练委员会:
名誉主任:侯正庆
主 任:金昶伯
委 员:宋邦新、杨红兵、王 杨、贾 伟、张乃武、孟敏臻
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名誉主任:赵书田
主 任:王道森
委 员:徐 驰、孟小龙
宣传开发委员会:
主 任:李小平(兼)
委 员:王 戎、汪 丽
中国曲棍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曲棍球协会,简称“中国曲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Hockey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第二条 中国曲协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唯一全国性群众曲棍球体育组织,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曲棍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俱乐部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曲棍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曲棍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曲联)及相应的国际曲棍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曲协承认国际曲联的章程和条例,使用国际曲联公布的规则。
中国曲协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曲棍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三条 中国曲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曲棍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依靠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国曲棍球运动;积极提倡曲棍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曲棍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国曲棍球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曲棍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曲棍球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条 中国曲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曲协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曲协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曲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曲棍球运动的进步。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曲棍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曲棍球运动,以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曲棍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曲棍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曲棍球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曲棍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及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曲棍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曲棍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曲棍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曲棍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为曲棍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加强曲棍球市场的开发和管理,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曲协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团体会员协会均可推荐所属个人会员成为中国曲协个人会员。
对中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经协会推荐并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中国曲棍球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国曲棍球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服从中国曲协组织领导,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曲棍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均可向中国曲协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其它有关手续;
(四)由全国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中国曲协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曲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曲协所组织的各项全国比赛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中国曲协所组织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对中国曲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中国曲协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曲棍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曲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曲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会员有义务免费提供场地,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服务;
(六)向中国曲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有义务向协会提供经济上援助,以发展曲棍球运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曲协。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曲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中国曲协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经全国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曲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行业系统曲棍球协会等中国曲协团体会员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推选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协会财务预算报告;
(六)审批会员入会;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八)讨论通过其他有关重要提案决议;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只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中国曲协章程进行修改。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均拥有表决权。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四)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均必须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五)修改章程的提案,需经过出席会议的3/4多数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六)开除会员等重要议案,必须由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联合提出,由出席会议的2/3委员参加表决,其中3/4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七)其他议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有2/3委员参加表决,其中1/2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八)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会议。
(九)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曲协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正、副主席、司库及正、副秘书长;
(三)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中曲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曲协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曲协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1/2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任期四年。
中国曲棍球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中国曲棍球界有较高威信;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曲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曲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实行副主席、秘书长单位代表制。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曲协主席因故也可指定常务副主席为中国曲协法定代表人。
中国曲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曲协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曲协或委托常务副主席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曲协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完成中国曲协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中国曲协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中国曲协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
(二)全面负责曲棍球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各项管理规章、规定、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比赛、培训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曲协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批准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委员会选举或由秘书长提名全国委员会审定通过。
本协会设4个专门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其职责是: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训练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观摩和考察;
(4)负责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5)为国家队制定指导思想及训练、比赛管理等提出建议。
(二)竞赛、裁判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审查、批准、公布本项目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组织、选派、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负责组织、筹划、实施全国社会化的竞赛及培训活动;
(4)编写竞赛手册;
(5)组织裁判员培训;
(6)审批国家级裁判员。
三)青少年发展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宣传、推广青少年曲棍球运动;
(2)组织青少年曲棍球比赛等相关活动;
(3)负责中小学曲棍球教练的培训
(4)负责编写青少年曲棍球教学教材;
(5)指导青少年培训基地的筹建。
(四)宣传开发委员会,其职责是:
(1)就中国曲棍球协会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协助新闻单位组织安排曲棍球新闻宣传;
(3)指导和监督曲棍球比赛的电视、广播宣传工作;
(4)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赞助;
(5)开发曲棍球软资产,发展曲棍球服装、埸地、器材、设施、纪念品等;
(6)负责《中国曲棍球》的编辑和出版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曲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曲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曲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曲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曲协配备具有业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曲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曲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曲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曲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曲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曲协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曲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曲协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曲协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曲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曲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曲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八条 中国曲协所组织的比赛及其它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归中国曲协所有。 中国曲协及其会员在曲棍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曲协负责。
第九章 比 赛
第四十九条 中国曲协对全国计划内、外比赛,及由国际曲联委托中国曲协承办的比赛直接进行管理。
中国曲协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曲协申报或备案。
未在中国曲协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曲协举办的正式曲棍球比赛。
第十章 会旗、会徽及商用标志
第五十条 中国曲协的会旗为三号旗白底,会旗中间有中国曲协会徽及“中国曲棍球协会”、“ Chinese Hockey Association”字样。
第五十一条 中国曲协的会徽为红底、金黄色外沿,内有五颗金星和C HA字样及“中国曲棍球协会”、“ Chinese Hockey Association”字样组成。
第五十二条 中国曲协的商用标志为曲棍球运动员和C H A字样组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曲协会旗、会徽、商务商标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7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曲协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游戏中为“魅力”属性,全称为“charm”
游戏举例:《无冬之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