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包车人应先向承运人提出全程路程单。
1、包车合同
经协商同意,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主要载明:
(1) 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 包用车辆种类、数量;
(3) 发站和到站站名;
(4) 时间;
(5) 包车运输费用;
(6) 违约责任;
(7)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檄付定金。
3、包车人改变或取消用车计划时,应向承运人缴付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因包用车自其他站向用车站调运车辆产生空驶时,还应缴付空驶费。承运人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4、包车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时,应缴付停留费。请示延长使用时,由中途变更站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收运输费用。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