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补地头】
贞应二年(1223),镰仓幕府依照新补率法来决定其所得的地头。
地头的收入原本是根据各个庄园的惯例来决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承久之乱以后,幕府颁布《新补率法》,以此为基准来保障地头的收入。
承久之乱中因为战功而受封的新恩地头适用该率法而被人们称为“新补地头”以便与源赖朝时期的“本补地头”相区别。
根据率法,田亩每十一町中有一町作为免田(免除上缴年贡义务的给田)赐予新补地头,这些免田的年贡作为他们的所得。同时从向庄园领主交纳年贡中按田地每段五升米的比例抽出“加征米”,作为新补地头收入的另一部分。另外庄园领主从山野、河海获得的收入,其中一半要交给新补地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