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奏事制度之一。无论满、蒙、汉军等八旗官员或汉官员,皆准向皇帝奏事。具体规定是,京官如尚书、侍郎、京堂、翰林、詹事、六科给事中、各道御史;出任地方的外官,如总督、巡抚、盐政、学政、织造、船政、关差总管;武官,如八旗城守尉以上,绿营提督以上,均享有此种权力,就某事提出个人的报告,供皇帝作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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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奏事制度之一。无论满、蒙、汉军等八旗官员或汉官员,皆准向皇帝奏事。具体规定是,京官如尚书、侍郎、京堂、翰林、詹事、六科给事中、各道御史;出任地方的外官,如总督、巡抚、盐政、学政、织造、船政、关差总管;武官,如八旗城守尉以上,绿营提督以上,均享有此种权力,就某事提出个人的报告,供皇帝作出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