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也叫后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辨权最早起源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1999年3月,我国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缺乏统一合同法的历史。该法借鉴参考了国外大量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学者的学说理论,在某些方面还有突破性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合同立法的不足,对世界合同立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