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共有三项内容:
第一项《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共8款:
(1)清帝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待以各外国君主之礼;
(2)清帝岁用400万两由民国政府拨发;
(3)清帝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4)清帝宗庙陵寝永远奉祀,民国政府酌设立卫兵保护;
(5)光绪陵寝如制妥修,民国政府支付实用经费;
(6)宫内各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
(7)清帝私产由民国政府特别保护;
(8)原禁卫军归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第二项《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共4条:
(1)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2)皇族具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
(3)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4)皇族免服兵役之义务。
第三项《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共7条:
(1)与汉人平等;
(2)保护其私有财产;
(3)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4)民国政府为生活过艰的王公代筹生计;
(5)先筹八旗生计,在未筹定前,其俸饷仍旧支放;
(6)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7)听其自由信仰原有宗教。
1924年10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后,修改了这一优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