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奏定学堂章程》。中国近代由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推行的系统学制。1904年(光绪二十九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因光绪二十九年为癸卯年,故又称“癸卯学制”。由清管学大臣张之洞、张百熙、荣禄拟订。包括《学务纲要》、《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大学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初级师范学堂章程》、《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附《实业补习普通学校及艺徒学堂各章程》)、《中等农、工、帝实业学堂章程》、《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实业学堂通则》、《译学馆章程》、《进士馆章程》、《任用教员章程》、《各学堂奖励章程》、《各学堂管理通则》等。内容涉及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实业教育及学务管理等,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目标、年限、入学条件、课程设置及相互衔接关系,分小学(包括初等小学堂及高等小学堂)9年、中学5年、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及大学6-7年。规定任何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bǐ,使。)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yuè,浸渍)其知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才,各适实用”为宗旨。这一学制突出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对以后学制的组织形式影响颇大。其施行至1911年辛亥革命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