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一】
哈特,B.(Bret Harte 1836-1902)
小说家。生于纽约州的奥尔伯尼。幼时没有受过多少教育,阅读却很广泛。1854年随家迁往西部,做过矿工。1860年定居旧金山,担任教员和编辑。1848年加利福尼亚发现金矿后,淘金者蜂拥而至。哈特用短篇小说的形式描写了这些淘金者的生活,写法颇具特色,被称为“西部幽默小说家”、“乡土文学作家”等。他的代表作是短篇小说集《咆哮营的幸运儿及其他短篇》(1870)。哈特成名后迁居东部,曾出任美国驻德国和英国的领事,并继续写作,但他后来的小说失去了早年的光彩。
【人物二】
豪威尔斯,w,D.(William Dean Howells[英文]:Hart,Herbert Lionel Adolphus
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和H. 凯尔森 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学的,因此,他的学说中具有向自然法学靠近的特征。他不仅接受了J.奥斯丁的基本观点,而且吸收了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通称牛津哲学),作为其学说的一个思想基础。他认为,应放弃分析法学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传统方法,即为词典下定义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据这些概念的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他在《责任和权利的归属》和《法理学中的定义和理论》等论文中以上述方法着重分析了契约和权利等法律概念。
在《法的概念》中,他全面论述了他的学说。他认为,奥斯丁关于法的定义,即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人们从事一定行为并以威胁(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即使对现代的国内法来说,也是不适用的,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提出规则的概念。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法是一种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的关键。
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坚持奥斯丁和其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基本观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德,分清“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他虽然承认道德对法有影响,法往往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但坚持不能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他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关系。人类的目的是生存,为此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是所有社会的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和《刑法的道德性》等。
【信息学】
hart
一种信息量的单位。一个事件A所给出的自信息量I(A)=-lgP(A),以10为对数的底时,其单位是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