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帖名。晋王献之所书《洛神赋》真迹,至南宋时仅存十三行,共二百五十字。故名。今传本有玉版十三行﹑柳跋十三行两种。参阅元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十一。
2.鸦片战争前广州港口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之总称。行数并不固定。十三行对官府负有承保和交纳外洋税饷﹑规礼,传达政令及管理外洋商务人员等义务;也享有对外贸易特权。1842年《南京条约》订立后,十三行专营对外贸易的特权被取消,乃日趋没落。相传十三行名称起于明代,意义不详。俗亦称"洋行"﹑"洋货行"﹑"外洋行"。 3.清代天津脚夫﹑挑夫等苦工的组织。
鸦片战争前广州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也叫公行、洋行、洋货行、外洋行。相传其名起于明代,号为“十三行”,却非固定为13 家。清代严格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规定对外贸易仅限于广州一口,十三行业务十分发达。为了垄断对外贸易,广州16 家洋行于1720 年12 月(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成立“公行”,但遭到外国商人反对。次年被两广总督废止。1760 年(乾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向粤海关请求成立公行,该行具有亦官亦商的职能。1770 年公行裁撤,众商皆分行各办。直到1782年公行制度才最后确立下来。公行对官府负有承保和缴纳外洋船货税饷、规礼、传达官府政令、代递外商公文、管理外洋商船人员等义务,在清政府与外商交涉中起中间人作用。另一方面,它享有对外贸易特权,所有进出口商货都要经它买卖。初为牙行性质,后也自营买卖。自1820 年(嘉庆二十五年)伶丁洋面鸦片及各项商货走私贸易兴起之后,多数行家营业亏损,资金欠缺,负债很多,常有倒歇。《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五口通商,废止十三行独揽中国对外贸易的特权。从此,十三行遂日趋没落。
附:
十三家牙行商人:
1.伍秉鉴的怡和行,商名浩官,
2.卢继光的广利行,商名茂官,
3.潘绍光的同孚行,商名正官,
4.谢有仁的东兴行,商名鳌官,
5.梁亟禧的天宝行,商名经官,
6.严启昌的兴泰行,商名孙青,
7.潘文涛的中和行,商名明官,
8.马佐良的顺泰行,商名秀官,
9.潘文海的仁和行,商名海官,
10.吴天垣的同顺行,商名爽官
11.易元昌的学泰行,商名昆官,
12.罗福泰的东昌行,商名林官,
13.容有光的安昌行,商名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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