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管理部门从征地费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务性工作的专项费用。土地管理费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上缴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是: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凡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涉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 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涉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