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指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专门人员,是单位行政群体的成员之一。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一)、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在发挥国有经济活力和优化配置的前提下,通过改组、改制和改造,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日益增强。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必须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主要负责人员的监管。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其重要作用。
(二)、其他单位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并没有限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总会计师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职责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分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义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四、总会计师的权限1、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本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