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或人为原因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消失的事实。土地灭失是权利的标的物—土地的灭失,故以灭失的土地为对象的所有权或其他各项权利,也随土地的灭失而消灭,已设定的他项权利,或经被查封、拍卖的场合,也因其标的物的灭失而消失。当土地灭失,土地的现况与登记簿的标示登记发生不一致的现象,使土地登记簿不能显示其土地状况。因此,在土地灭失的场合,必须申办已灭失土地的灭失登记。土地的灭失登记有两种: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全部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上称为土地灭失登记;另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灭失时所申办的登记,这种登记是将已登记的土地,以部分消失为原因,将消失的土地面积由登记簿上原面积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