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受让的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生产的,新药证书持有者可以持该受让方放弃生产该药品的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将新药技术再转让一次。原受让方已就该新药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
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将该技术再次转让。
第八十条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新药技术转让涉及的新药应当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和认证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