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说:该理论从契约自由原则出发,认为合同既然是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协议创设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主观上应该能够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因而合同的准据法就是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所以意思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的学说。
通常认为,意思自治说的限制有:
(1)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当事人或合同有实质性联系。
(2)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公共秩序。
(3)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强制性规则。
(4) 禁止选择不确定的准据法。
(5) 禁止无意义的法律选择。
(6) 适用于合同不同部分的各个准据法相互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