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侯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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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选帝侯”,组成神圣罗马帝国选侯团的成员。

萨克森王朝的建立者亨利一世死后,奥托一世在德国四大公爵的同意下继承王位,就是奥托大帝。此举是选侯制的先例,即皇帝登基须贵族会议的首肯。神圣罗马帝国初期,在德国内部的诸多诸侯都拥有选侯权,选侯的人数多时可达上百人。帝国中期,查理四世皇帝(波希米亚的)通过金玺诏书确立了七大选侯的选侯权,后来又经过了一些变更。事实上,在鲁道夫一世(奥地利的)之后的德国皇帝大多出身哈布斯堡家族,选侯制度实行的空间并不大。

金玺诏书

1356年,波希米亚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向大贵族要求其子的皇位继承权,颁发了《金玺诏书》。这份诏书的贡献在于确立了德国最强大的七个大贵族的选侯权。这七个诸侯分别为:美因茨、特里尔、科隆大主教;波希米亚国王、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地侯、莱茵—巴拉丁侯爵。事实上这是一份向德国贵族妥协的文件,查理四世时代,德国贵族的势力已经相当强大,皇帝的面临的选择是:要么向大贵族妥协,联手分割帝国,要么和小贵族联手打败大封建主,从而确立中央集权,而《金玺诏书》则向世人表达了皇帝的选择。

变更

1623年,三十年战争中,斐迪南二世将莱茵行宫伯爵的选举权转移予其表亲巴伐利亚公爵;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中,以补偿的方式设立第八名选侯授与行宫伯爵;后因1777年莱茵行宫伯爵绝嗣,其领地因继承移转于巴伐利亚选侯而被取消选侯地位。

1692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这一公国更多被称为汉诺威)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第九名选帝侯地位,但直到1710年才为帝国议会承认。

1801年,吕内维尔和约割让莱茵河左岸给法国,造成特里尔、科隆选侯权的断绝及美因茨选侯权移转于雷根斯堡主教区。

1803年,帝国议会为符腾堡,巴登,黑森-卡塞尔及萨尔茨堡创设四个选侯权,但此四邦未曾行使。

灭亡

随着拿破仑一世结束了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选侯制度也随之消亡。1806年,弗朗茨二世皇帝被迫退位,选侯制度灭亡。

评价

选侯制度对德国历史的影响似乎过大于功。首先,这种制度并没有被真正彻底的执行过。因为从鲁道夫一世开始,哈布斯堡家族长期占据德国皇位,虽然波希米亚是该家族的世袭领地,但该家族的成员们并不是因为波希米亚国王的身份得到皇位的。而哈布斯堡皇帝们却有碍于《金玺诏书》不能彻底地进行中央集权。1740年,当查理六世去世后,巴伐利亚公爵在德国诸侯的支持下得到了神圣罗马帝国皇位,成为查理七世,仅在3年之后,查理七世的继承人腓特烈三世(巴伐利亚公爵)就被哈布斯堡的玛丽·特里萨废除了继承权,此后选侯制度虽然存在,但已名存实亡。

另一方面,选侯制度虽然只是徒有其名,但对德国历史却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这种制度的存在,决定了皇权注定无法击败诸侯,从而造成了德国历史近1000年的分裂状态,而这种分裂影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直到1871年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选侯制度的影响才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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