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法时代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01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公元467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也就是说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域。一个民族异地迁居,但仍保留原有的法律习惯,各种法律制度一如既往,后学者称之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这种种族或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类似,对国际私法的缠上也有一定的影响。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