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网页翻译工具Beta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05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销售合同合同号 2008—128

签订日期 2008年6月1日

签订地点 中国湖南

卖方:中国湖南省湖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电话:0385—3764140 传真:0385—3567954

买方:荷兰鹿特丹食品进出口公司

电话:78901234 传真:12340789

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买方同意购买买方同意出售的如下所述货物,买卖条款按下列所述执行。

1. 商品名称:湘莲

2. 规格:2008年大路货

3. 数量:80公吨

4. 单价:CIF鹿特丹每公吨人民币25000元

5. 总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

6. 包装:双层麻袋装

7.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8. 交货日期:2008年9月

9. 装运港:中国湖南岳阳

10. 目的港:荷兰鹿特丹

11. 唛头:由买方选定

12. 付款方式:10%定金,90%即期信用证。

12.1 10%定金将在收到下列单据10天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1)10%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

2)卖方银行出具的10%合同金额的定金担保函。

3)100%合同金额的形式发票。

12.2 90%即期信用证。

13. 单据: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

1)整套正本清洁提单。

2)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装箱单一式两份。

4)保险单一式三份。

14. 装运通知:装运完毕,卖方应即电告买方合同号、品名、已装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

15. 检验与索赔:(1)卖方在发货前由中国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

(2)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可委托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损坏、残缺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目的口岸的15天内平荷兰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证明书向卖方索赔。

16. 不可抗力: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卖方概不负责,但卖方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17. 解决争议的方式: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 本合同共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方:荷兰鹿特丹食品进出口公司

卖方:中国湖南省湖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