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性照片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s
照片被广泛地用于提供以其它方法不能准确地加以形容的个人或物品的特征。照片对于编辑物品目录,和当物品发生损坏、破坏或失窃时,提供证明的价值,曾由W·H·F·塔尔博特于1844年在他的《自然之笔》一书中提出过.当今为保险目的而使用照片是一个显著发展的领域。马赛的摄影师路易斯·多德罗(Louis Dodero)在1851年建议使用照片以确定个人的证明(如在护照上)或权利(如在许可证上和执照上)。这一步骤最早于1861年在芝加哥和米尔沃基铁路季票上实行。用于政府管理和社会控制目的的带照片的身份证在1852年始于瑞士,当时实行了拍摄所有的流浪者和乞丐的政策。公告上的识别照片同年始于法国,当时出现了由警方发出的第一份带照片的通缉令。囚犯和因犯罪而被逮捕者的照片档案大约在1860年由美国和英国建立起来。
当今个人的身份证照片事实证明性摄影中最广大的领域。几乎全部是用一步成像胶片和相机拍摄的、以一次曝光产生两幅或多幅相同的影像。带照片的身份证、执照,以及类似的证件通常都用塑料密封以防窜改。尽管并非万无一失——一个人可以改变其外貌,或者照片可能被替换——但是摄影师最广泛使用的鉴别方式,因为它只需要直接的观察、比较就能加以证实。所有其他方法,例如指纹鉴定或血型鉴定,都需要专用的设备、档案以及训练,才能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