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是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下负责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情况的机构。1985年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1976年1月3日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设立。
委员会成员由人权领域公认称职的18名专家组成,以个人身份任职。选任时,根据按地域公平分配和不同的社会和法律制度都有代表的原则,由经社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公约缔约国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出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其半数成员每两年改选一次,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由委员会自行选举产生。
委员会职能是:按照公约规定的谋求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内容,负责监督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并审议各缔约国定期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享受人权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报告;根据对这些报告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送来的其他报告的研究情况,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一般性建议,以帮助缔约国完成其执行公约的任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提交的报告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改进报告程序的方法;促使缔约国、各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加快采取行动,从而使人们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1次为期3周的会议。会议通常公开举行,并向新闻媒介发布辩论情况摘要。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几个月,一个由5人组成的工作组开会研究预订要审查的缔约国报告,并确定可能会与有关国家的代表讨论的问题。对每份报告可能提出的问题要提前送交有关缔约国。委员会可能用最多可达两天的时间审查一份报告。审查时,先由缔约国的代表做介绍性发言,然后委员会成员对某些具体内容进行评论和提问,再由缔约国代表答复提问。如果答复不完整或不能立刻答复,委员会可能要求该代表以后寄来补充材料。对缔约国报告的讨论情况,摘要载入委员会提交给经社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委员会认为,人权是相互依存与不可分割的,努力促进一类人权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在实现其他人权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所遭受的挫折。在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时,应依靠多种资料来源作为其工作的背景材料。此外,还须从其他机构指定的就特定国家的状况或一般人权问题提出报告的特别报告员和外部专家那里获取证据。
联合国专门机构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它们活动情况的报告,委员会成员也吸取非政府组织的经验。委员会的建立使联合国把增进人权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政府政策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案的通过和执行直接联系起来,从而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维护并扩大人权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