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婚姻 (Nikah Fasid)
伊斯兰教法概念。阿拉伯语“尼卡哈·法西德”的意译。指不完全符合教法规定的婚姻条件或法律程序的不完备的婚姻。由早期逊尼派教法学家根据经、训教法提出的法律规范,仅适用于逊尼派穆斯林,什叶派不予承认,而只承认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两种规范。按教法规定,构成不正常婚姻的因素,为非永久性、可排除的因素,包括:(1)证婚人未出席婚礼。(2)违反“待婚期”('Iddah,伊达)的规定。(3)娶妻超过法定限度。《古兰经》规定娶妻以4房为限(4:3)。(4)同时纳两姐妹为妻。《古兰经》禁止同时娶两姐妹为妻(4:23)。(5)违反“门当户对”原则。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则构成不正常婚姻。原则上这类有缺陷的婚姻只要按教法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举行婚礼,待“待婚期”结束后完婚,与一房妻子离异后再行娶妻等,在法律上仍被视为有效婚姻。但违反“门当户对”原则的婚姻,则取决于婚姻监护人的态度,监护人如提出异议,通常会解除婚约(马立克教法学派)。
(吴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