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户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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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ǔ hù

1.指土著的原有民户。与“客户”相对。《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宋史·地理志一》:“天下主客户:自 至道 末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 天禧 五年,主户六百三万九千三百三十一,客户不预焉。”

2.地主家庭。《歧路灯》第三十:“大约弄戏的人,多是些破落主户,无赖棍徒。” 姚雪垠 《长夜》三:“ 瓤子九 躺下去烧着大烟说:‘凡是到 老吴 那里当学兵的都是有钱的主户。’”原注:“主户,就是地主家庭。”

[the settled household] 旧时指世代居住在本地的人家(跟“客户”相对)

宋代户口中的一类。凡属有常产的税户﹐都划为主户。其中一小部分居住于城镇﹐称为坊郭主户﹐根据房产等的多少区分为十等。乡村主户根据常产的多少划分为五等。第一﹑二﹑三等户也称上三等户或上户。一等户一般占田三﹑四顷以上﹐多至数十﹑百顷﹐南宋晚期的民户有的收租达到百万斛。他们同部分官户及坊郭户中的大商人组成大地主阶层。第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占田一般自一顷到三四顷之间﹐属中小地主阶层。在宋代﹐整个地主阶级约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约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而其中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达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称为下户的第四﹑五等户和客户﹐为农民阶级。其中﹐第四等户以及部分三等户﹐一般占田三四十亩至五七十亩﹐属于自耕农民阶层﹐较为富裕的则属于自耕农民上层或富农。第五等户占田一二亩至二三十亩﹐所纳税钱在五百文以下﹐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靠租佃部分土地为生﹐构成半自耕农民阶层。在宋代﹐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约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占土地仅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占田多少﹑户等高低承担国家的赋役﹔占田越多﹑户等越高﹐承担的赋役也就越重。可是由于大地主隐田漏税﹐规避差役﹐大部分赋役落在中下层地主﹐特别是广大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户的产业日益缩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户变成了没有产业却承担赋税的无产税户﹐而大地主阶层则在土地兼并过程中更加膨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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