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政策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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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政策是古代中国历代掌控国家政权的民族对其他民族的政策。

清朝

1680年代-1910年代,中国清朝对后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政策即称为理藩政策。该政策的实施,约略始自1683年。是年,清廷於中央机构内设置专司理藩政策的理藩院,并制定发布《理藩院则例》。一般而言,清朝的理藩政策有两大重点,一者为「疆土经理」,二为是「政教布施」。在蒙古的理藩政策方面,清於蒙古各地设置了驻防将军、都统与大臣,严加控驭蒙古各部的活动。除此,则参酌蒙古地区原有政治制度和习惯,於蒙古各地建立了盟旗的地方行政区制度,今中国内蒙古地区的盟旗划分仍多建立在此基础。西藏的理藩政策法源,来自《理藩部则例》中的《喇嘛事例》和《西藏通制》。政策原则采取高度自治。除了设立无兵力配属的西藏地方政府噶厦(1751年设),任命驻藏大臣(1728年)外,就是默许由册封的达赖喇嘛(1653 年)与班禅额尔德尼(1713年)拥有西藏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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