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配售选择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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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发行中推出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试点,并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既可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拟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着内部防火墙的原则,并有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在发行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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