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取得方式1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获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2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相关权利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
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相关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
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
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期限规定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
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
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
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人变更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
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
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
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
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海域使用权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
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
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海域使用权争议的解决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填海项目相关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