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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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

“果”之渊源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此规则创立于美国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此判例对警方办案和公众对判决的接受产生了挑战,上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既“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世界绝大部分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几种例外情况,“毒树之果”往往都为法庭所拒绝采用。】

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

1、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

所谓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是指,虽然政府机构的取证行为违法,但按照政府机构处理同类案件使用的方式方法,该证据即使不依靠该违法程序,也必然会被发现或找到。例如犯罪嫌疑人将凶器藏在家中的一个角落,警方已经对该房屋开始地毯式的搜查,但在这时在警局内的警察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得知了该凶器的具体地点,并找到了凶器。虽然刑讯逼供属于违法,该违法实施人也将得到追究,但就是没有刑讯逼供,这个凶器在搜查中也必然会被发现,这个证据就不属于毒果,可以使用。当然,对于这一原则还有学者有异义,认为这削弱了毒树之果原则的功能,但这也说明了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是很慎重和严格的。

2、违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是指,虽然第一次取证违法,但第二次的合法取证由于其他因素的界入而消除了原来的违法性,则第二次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具有证明力。也有人称这一例外为违法状态的中断。例如警方非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甲,并得到口供,然后释放了甲,几天后甲因为受到家属的开导到警察局自首坦白。这个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连续的状态,但第一次口供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证明力,而甲的自首坦白所做的口供这一证据是合法的,通过自首这一行为消除了这一案件中原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独立来源

独立来源是指针对刑事被告人的证据并非源于违法程序,而是有独立的来源。例如警方没有合法手续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甲并做了犯罪嫌疑人甲的口供。通过口供警方找到了甲的其他犯罪证据。适用“毒树之果”原则,这些证据属于毒果,没有证明力。但不久,在另一案件中,另一犯罪嫌疑人乙举报了甲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了关于这些证据的线索。这样,这些证据的从新取得和原来的违法行为无关,证据有了独立来源,可以具有证明力。

国产之“果”

———“毒树之果”食不得,但不认“毒树”仅食其“果”时常是理性选择,亦是无奈之举。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毒树之果的法律运用原则,既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以及证据的适用原则之规定,以及从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来看,“毒树之果”是不为法庭所拒绝的。我国之所以不拒绝毒树之果,其根本目的在于其有利于破案定罪。

“果”的争论

毒树之果吃得?吃不得?——^_^:争论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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