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当事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察执法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中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174个,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4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