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初期地域性法学派别的统称。亦称“古代教法学派”。逊尼派四大法学派的前身。约产生于8世纪上半叶伍麦叶王朝的末期。以地域为中心,主要有伊拉克教法学派(库法、巴士拉)、希贾兹教法学派(麦加、麦地那)和叙利亚教法学派(大马士革)。埃及最初未形成独立的教法学派,在法学思想上沿袭麦地那教法学派的传统。早期的教法学家皆为虔诚的伊斯兰学者,他们大多不满于伍麦叶王朝统治者的世俗化倾向,认为法院的司法实践未能如实地体现伊斯兰教的本来精神。为此,他们以各地的清真寺为中心,结成松散的学术团体,经常抨击朝政,讨论何为应予遵循的伊斯兰教行为准则。他们经常以《古兰经》律例为准则来审核伍麦叶时代的行政法规和民俗习惯,提出自己的见解,积累了大量的判例,形成初期伊斯兰教法的学说和实体。这种带有民间学术色彩的活动,为后来教法学说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使行将形成的伊斯兰教法从一开始就带有地域性、多样性,并普遍重伦理道德规范和法院的司法实践。故此教法又有“法学家的法”之称。早期教法学派创制、解释教法的活动,使伊斯兰教法沿着否定伍麦叶时代司法实践和民俗习惯的方向发展,从而掩盖了伊斯兰教法的实际渊源。
(吴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