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协作区是中国特有的促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经济协作的经济区域形式。
1958年,中央为了加强对地区经济的计划指导,协调各大区内省、市、自治区间的经济联系,根据当时的实际出发,考虑历史关系和政治、经济、军事需要,将全国划分为7个大区,相当于基本经济区。
1961年,华中区与华南区合并成中南区,全国形成为六大经济协作区:东北经济协作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经济协作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经济协作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中南经济协作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西南经济协作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经济协作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台湾省及香港、澳门未包括在内。
当时规定经济协作区的基本职能是:在全国一盘棋方针指导下,尽快把协作区建成各具特色而又分工协作、互相联系的经济体系,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结构中相对完整而又独立的一环。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提出基本建成6个大区经济体系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