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颁发给参加抗美援朝战争人员的纪念章。发给:(1)在朝鲜境内参加抗美援朝作
一种抗美援朝纪念章战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一切人员;(2)在朝鲜境内为抗美援朝战争服务的中国医务、铁路、运输、翻译和参加停战谈判的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及其干部,记者、作家、摄影和摄制电影的人员;(3)因组织调动,或因伤、病、残,或因服务期满而回国的上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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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抗美援朝纪念章战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一切人员;(2)在朝鲜境内为抗美援朝战争服务的中国医务、铁路、运输、翻译和参加停战谈判的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及其干部,记者、作家、摄影和摄制电影的人员;(3)因组织调动,或因伤、病、残,或因服务期满而回国的上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