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阿拉伯文天文碑铭。现藏陕西省西安化觉巷清真大寺内。因碑文内容是关于观新月以确定斋戒起讫日期的铭文,故称月碑。据传作者为“小西宁”,生平不详,系当时该寺掌教阿訇。碑额用汉文镑刻有:“见月凭证”4宇。月碑高230厘米,宽80厘米,置有底座。月碑左侧刻有汉文“陕西西安府长安县子午巷清真大寺碑志”,右侧为清“雍正十年(1732)三月十三日勒石”。碑刻正文为阿拉伯文,文中引用圣训关于确定封斋开斋日期的五段论述及伊斯兰教经学大师的注释。伊斯兰教法规定,伊斯兰教历9月(Ramadan,即莱麦丹)为斋戒月,对这个月起讫除计算之外,还要以见新月为凭,确定封斋和开斋具体日期。中国穆斯林因居住分散,随历史之变迁,形成多种确定斋月日期的方法,致使各地封斋和开斋的日期不尽相同。一些地区的穆斯林坚持“见新月封斋,见新月开斋”等有关圣训规定,被称为遵经派,大部分地区的穆斯林一般不观看新月,将封斋开斋的日期固定在中国农历(太阴历)与伊斯兰教历斋月相应月份的初二或初三,即称老初二派或者初三派。为遵从经训,求得斋日统一,月碑认为,确定封斋、开斋的具体日期,应依据《古兰经》、圣训的规定和伊斯兰先贤的方法,恪守“见新月封斋,见新月开斋”的圣训,不能偏离和随意变动。碑文引经据典,旁征详释,推导出关于确定斋日的若干原则:(1)以观察到新月的第二天,作为封斋、开斋的准确日期。(2)是否观察到新月,必须有两人以上作证方为有效。(3)如在先一日晚间未见到新月,翌日见到新月,则封斋、开斋的起讫日期应是昼晨见月的次日,(4)在伊斯兰教历8月(Sba'ban,即舍尔班)29日若逢阴雨天气不见新月时,次日为“不确定日子”,不予封斋,8月为大建(30天),次日进入斋期。(5)教历8月29日傍晚如见新月,翌日为9月1日进入斋期,8月乃为小建(29天)。(6)教历9月29日傍晚,亦需看月。如见新月,翌日即为10月(Shawwal,即绍瓦勒)1日,即开斋节,如9月28日晚见月,次日即为开斋之日,后必须补斋一日。(7)在教历8月或9月的小建或大建,如连续阴雨见不到新月,其斋期不能超过30天,封斋和开斋的日期决不许延迟到中国农历的初四或初五。月碑阿文书法娟秀,镌艺精湛,是中国伊斯兰重要的天文文物,是伊斯兰文化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历史见证。在陕西省咸阳市东郊胡登洲墓遗址上,也立有同一内容的《月碑》,可供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