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制(Ta‘sib)
伊斯兰教逊尼派继承法规定的制度或原则之一。阿拉伯语“泰阿隋卜”的意译。即《古兰经》规定的有优先顺序的份额继承人中的部分女性亲属,在与相应的男性亲属同为继承人时,不再作为份额继承人对待,而作为假定的父系继承人对待。因她们系因男性继承人的存在而被暂时“转化”为父系身份的,故名。
这项制度适用于3种情况:
(1)女儿同儿子同为继承人。
(2)同胞姊妹与同胞兄弟同为继承人。
(3)异母姊妹同异母兄弟同为继承人。
系为维护同一亲等的男子得2倍于女子的份额的遗产处分原则而采取,将对女子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女儿的固定份额为1/2,但如亡人还遗有一子,女儿则因儿子的存在而被“转化”为父系继承人,结果女儿得1/3,儿子得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