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12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为日本政府于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规,同年6月1日则开始施行。该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则具有与此法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初定时全文为61条条文,其立法精神与欧美19世纪末同期的保存文化财思想相符。除了将稍早就明定保护的神社寺院外,也包含了历史建筑,历史遗迹,旧址,纪念碑,古城址,并涵盖稀有的自然物种,如:动物、植物或矿物等。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以法律44号名义于日本订定颁布后,日本政府紧接著颁定细则或调查会章程等子法来贯彻该法。另外,在日本本地境外﹔受台湾总督府管辖的台湾地方,则于1930年适用该法,并将相关条文从61条扩充至104条,不过仍称《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