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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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